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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规定
来源: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2010-3-1 编辑:yangmeiling 【字体:小 大】
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规定

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是教育教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,特别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是国家为维护学历制度的严肃性,保证高等教育质量而实施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管理法规。按省教育厅学籍管理要求,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对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。

第一章 入学、注册、建档

  第一条 凡统一招生录取的正式学员,须按规定日期,持入学通知书及入学须知到指定的地点报道,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,须出示有关证明来院请假,无故逾期两周不报道者,取消学籍。
  第二条 新生入学注册并取得学籍后,学校要在三个月内将已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新生,按《学校向省上报新生学籍注册数据标准》统一报省教育厅高教处。经审核合格后入省学籍管理库,完成省级学籍注册,作为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审核依据,未按时报到者,不能电子注册,将没有学籍。
  第三条 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新生,由学校统一编排学号。建立学籍档案。学号是学生在校期间学籍管理、成绩考核、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等工作实施计算机管理的唯一重要连接手段,学号确定后,不可重复,不可更改。
  第四条 学生转校、转专业、休学、复学、留级、退学等学籍变动,须认真填报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。院长签字同意,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。学生入学一年内办理转专业、转学习形式手续,入学两年以上者不能办理。
 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必须按时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,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否则以旷课论处。末经请假,逾期两周不注册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 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原学制基础上延长三年。

第二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

  第七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,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。每学期 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及时归入管理档案。
 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,必须事先请假,经批准方可缓考,缓考后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。
 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,均可补考一次,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,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。补考不及格者,在毕业前可在给一次补考机会,仍不及格者,不予毕业。
  第十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,该课程以0分计,并不准正常补考,如确实有悔改表现,经院领导批准,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。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,给予纪律处分。
  第十一条 学生无故缺课,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,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查。函授生面授时间不足二分之一学时者,不得参加本学期课程考试,必须补足课时后,方可参加补考。
  第十二条 学习过程中,累计五门课(考试课)不及格者,不得参加毕业考试。

第三章 降级与休学

 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,应予留降级。在校期间累计五门课(含五门课) 以上缺考或考试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。
  第十四条 在校脱产学习学生缺课(包括病事假)一个月以上者、夜大每学期缺课超过二分之一学时者、函授学生有一次不参加面授者,应予留级。
  第十五条 在学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,休学不得超过三次。
  第十六条 休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,班主任签署意见,上报成教院批准方可休学。休学期限以一年为期,休学其满仍不能到校上课或面授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

  第十七条 本院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,如有特殊情况。确系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,经本人申请,班主任签署意见,上报学生科,经成教院负责人批准,方可转入其他专业相应年级学习。
  第十八条 本院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。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需要转学时,应由本人申请,双方学校同意,省(市)教育厅批准,方可办理转学手续。新生必须先报到学习,在入学一个月后,方可办理转学手续。

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

  第十九条 学生的政治思想,出勤情况,学习态度,考试成绩每学期期末由班主任填写通知书寄送学生单位,经单位领导审阅签署意见后返回学校备查,学习结束后,全面总结鉴定,装入档案。
 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做到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遵守学生守则。
 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该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热爱人民,热爱劳动,热爱科学,勤奋学习,讲文明,讲礼貌,团结同学,关心集体,爱护公物。
 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、组织的一切活动。学生上课、面授、实习均实行考勤。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请假,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,一律按旷课论处。根据旷课时间多少,情节轻重及其认识态度,给予批评教育,直至纪律处分,或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  第二十三条 请假须事前办理,如因特殊情况事前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,应于三日内补办请假手续。
  第二十四条 学生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,按旷课计算。旷课在二十学时以内者,通知学生单位人事部门批评教育,旷课在二十学时以上者,按违犯校规处理。

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

 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思想品德、学习成绩,在校表现突出者,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。奖励方式有:口头表扬、通报表扬、颁发奖状证书、奖品等,并将事迹材料装入档案。
 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或犯有严重错误,给予批评教育,或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有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等。凡给予留校查看以上的处分,必须上报学院批准。
 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必须由班主任提出意见,上报学生科,经院务会讨论决定,成教院发文,并将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。
  第二十八条 学生报到后经复查,如发现有替考者,或有检举揭发替考者,经核实,情况属实,应给予取消学籍或开除处分。

第七章 毕 业

 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领取毕业证半年后上网,因此毕业前必须对每一个学生进行数码摄相(要求蓝色背景)并认真核对毕业生信息单,如有错误要及时改正。否则不能毕业。
 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必须进行全面鉴定,包括政治觉悟、思想意识、道德品质、学习劳动态度及身体健康状况等。
  第三十一条 在册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考试及格达到培养目标要求的,发给毕业证书。
 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未完成毕业实习和课程考核,或有一科补考不及格者,不得按时毕业,一年以后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补考一次,及格者可发毕业证书,经补考仍不及格者,以后不再补考。
 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考试或答辩不及格者,不发给毕业证书,待一年后补考,补考及格可发给毕业证书。
 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必须按时交齐毕业时所需一切手续,若不能按时交齐,不办理毕业证,待一年后补办,补办手续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。
 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,因某些原因(除待补考外)不能发毕业证及档案,成教院可给保留三个月,逾期仍不能领取者,毕业证作废。
  电子注册工作是一项要求严谨细致的工作,每一项工作程序都关系到每一个学生毕业证的使用。因此,需要每位老师都要认真细致的工作。学生入学后和毕业前都要对每一个学生认真核对录取单上的信息(如:姓名、性别、专业、学习形式、出生日期、身份证号等)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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